事项名称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同上), 在柳江区内申请购用毒性药品的科研和教学单位。
设定依据
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同上),由地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进行审批。
办理条件
购买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合法资质的科研和教学单位;
(二)具有保管毒性的储存条件;
(三)具有项目使用毒性的有关资料或文件。
办理材料
申请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凭证审批,应填报《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凭证》报送以下资料:
(一)教学、科研单位购用申请;
(二)关于毒性药品使用的教案或实验方案;
(三)申购单位介绍信;
(四)毒性药品管理制度及管理责任制;
(五)教学、科研单位申请购用毒性药品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商贸街商贸苑9、10、11号二楼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5095 0772-7261826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 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流程图
2、科研和教学所需毒性药品购用审批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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