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柳江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注销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办理条件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许可权限”规定,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注销。
办理材料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在
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者申请注销)登记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商贸街商贸苑9、10、11号二楼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5095 0772-7261826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3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注销)流程图
2、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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