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柳江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延续许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办理条件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5〕22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

根据《通知》有关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应当遵守如下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的产业政策:

(1)申请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不得办理相关食品生产许可手续;

(2)广西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自治人民政府有关文件对贯彻执行产业政策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条件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

2.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3.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办理材料

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延续);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

3.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商贸街商贸苑9、10、11号二楼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5095  0772-7261826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流程图

2、《生产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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