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补办)审批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机构 |
柳州市柳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服务对象 |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柳江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补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
办理条件 |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有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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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根据《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注“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登记表》; 2.《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 3.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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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柳州市柳江区商贸街商贸苑9、10、11号二楼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772-7215095 0772-7261826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3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