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服务对象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柳江区行政区域内,申请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变更许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办理条件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十二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权限的通知》(桂食药监食生〔2015〕7号)有关“许可权限”(具体按本规范第五章)的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办理材料

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选“变更”);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

3.申请扩项(即:增加食品类别或者食品添加剂类别)时,应当提交

如下材料:

(1)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依法备案的现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免提交);

(2)由同一单位(生产者或食品检验机构)按现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商贸街商贸苑9、10、11号二楼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5095  0772-7261826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新办)流程图

2、《生产许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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