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选“变更”);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
3.申请扩项(即:增加食品类别或者食品添加剂类别)时,应当提交
如下材料:
(1)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依法备案的现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免提交);
(2)由同一单位(生产者或食品检验机构)按现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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