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的审批许可证核发

——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和设立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教育局

服务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学校筹设和设立许可需符合下列条件: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第六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并应当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批准。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的管理义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第七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八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第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 (四)学校章程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办理材料

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机构章程、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教育机构举办者资质证明。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举办者为合作举办的须提供合作人的资质证明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校(园)产来源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自建校(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土地证、房产证);属租房办校(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租赁校(园)舍要有10年(5年)以上租借协议;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建筑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竣工验收意见。

(四)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经认定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个人或机构的资产状况)。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资金数额标准根据申办机构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确定)

(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协议内容应: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校(园)舍装修后的消防检查、卫生检查、空气检测等相关报告。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柳堡路318号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二教育局窗口

办理时限

筹设法定办结时限30日内。

设立法定办结时限90日内。

联系电话

0772-7225319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附件1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流程图

附件2民办学校筹设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3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附件4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5学校“三防”建设情况登记表

附件6民办学校筹设(设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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