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桂林政发〔2013〕36号)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
二、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一)木材属于采伐(挖)后第一次运输的,应提交林木采伐(挖)许可证。属于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应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树蔸树木, 应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或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
(二)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应提交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
(三)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提交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
(四)属于旧房木料的,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明文件。
(六)属于农村居民采伐(挖)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 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林业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须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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