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运输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木材运输证核发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林业局

服务对象

申请木材运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2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1997725日公布施行,2012323日第2次修正)第四条 运输木材,应当向木材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运输出自治区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办木材运输证。                                     

办理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桂林政发〔201336号)第十一、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核发木材运输证:

一、申请运输的木材来源合法,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 合法、 有效;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木材运输证:

(一)申请运输的木材未能提供木材来源合法证明材料的;

(二)不属于本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权限的;

(三)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

(四)发现申办人提交伪造、涂改、无效的证明材料或提交的证明材料中的内容不相一致的;

(五)收、发货单位不符,树种、材种、品名、规格不符,木材起运点不符等货、证不符的;

(六)木材运输起运和终止地址不详的;

(七)其他国家或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不予签发的。

办理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桂林政发〔201336号)第七条规定,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

二、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

     (一)木材属于采伐(挖)后第一次运输的,应提交林木采伐(挖)许可证。属于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应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树蔸树木, 应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或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
    (二)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应提交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

    (三)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提交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

    (四)属于旧房木料的,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五)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明文件。

(六)属于农村居民采伐(挖)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 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林业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三、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须提交森林植物检疫证书。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4。)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9#10#11#楼2楼。(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即办。

联系电话

0772-722416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木材运输许可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 3.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空白)

2.示范文本详见附件   4.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示范文本)

5.木材运输证样本(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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