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林业局

服务对象

申请采伐林木(含林地上的毛竹及采挖树木树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及县直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团体。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办理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9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827日修改,自2009827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二)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三)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01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02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第十三条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执行,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批准的,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主伐年龄执行。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9#10#11#楼2楼。(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2416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林木采伐许可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3-1.国有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空白)

3-2.集体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空白)

2.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1.国有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示范文本)

4-2.集体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示范文本)

5.林木采伐许可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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