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审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理机构
|
柳州市柳江区林业局
|
服务对象
|
在所经营的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的森林经营单位。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办理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办理材料
|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3.
|
办理地点
|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9#10#11#楼2楼。(区政务服务中心)
|
办理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772-7224163
|
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流程图 权力运行流程图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附件下载
|
1.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4.使用林地申请表(示范文本)
2.详见附件5.行政许可决定书(样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