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林业局

服务对象

因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占用5 公顷以下(不含5 公顷)的非Ⅱ级保护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26日修改)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的通知》(桂林政发〔201589 号)规定:(二)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Ⅱ级保护林地以外其他林地5 公顷以上(含5 公顷)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Ⅱ级保护林地以外其他林地5 公顷以下(不含5 公顷)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办理条件

根据2015331日公布,201551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规定,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林地分级管理的规定:

(一)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

(二)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三)国防、外交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四)县(市、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

(六)符合城镇规划的建设项目和符合乡村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七)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可以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范围内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八)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等线性工程和水利水电、航道工程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沙)场、取土场使用林地按照主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执行,但不得使用Ⅱ级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其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国有林区)内,不得使用Ⅲ级以上保护林地中的有林地。

(九)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使用Ⅳ级保护林地。

本条第一款第(二)、(三)、(七)项以外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国家林业局根据特殊情况对具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占用的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届满之日前3个月,由用地单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且提供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补偿材料。

 

办理材料

详见附件2.3.5.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9#10#11#楼2楼。(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2416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2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申请表空表详见附件3.使用林地申请表(空白)

2.示范文本详见附件4.使用林地申请表(示范文本)

 网站地图  RSS订阅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手机版 
主办单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柳州市柳江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桂ICP备10200750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102000001号  标识码:450221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