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审批类型
行政检查
办理机构
柳江区环境保护局
服务对象
针对县级环保系统监测站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次修订)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办理条件
无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柳江区柳堡路452号
办理时限
联系电话
0772-7264428
投诉电话:0772-7264428
办理流程
附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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