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审批类型

行政检查

办理机构

柳江区环境保护局

服务对象

针对县级环保系统监测站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次修订)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柳江区柳堡路452号

办理时限

联系电话

0772-7264428

投诉电话:0772-7264428

办理流程

附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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