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征收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排污费征收

审批类型

行政征收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环境保护局

服务对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九号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2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20082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20086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10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10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公布,19973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69号公布)第二条第一款 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第六条 排污者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核定权限对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进行核定。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经核定后,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排污者。第十六条  排污者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缴费通知单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缓缴排污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期满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排污者名单由受理申请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应当注明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主要理由。

办理条件

申报单位对所申报的内容、数据和提供的技术资料要真实、可靠、准确、完整;

201511日起,排污单位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申报排放污染物的信息,必须采用新修订的系列《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取消年度预申报。排污单位初次申报或者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向负责其排污费征收管理的环境监察机构提交相关《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

排污单位投入生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填写相关《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并根据要求在每月或每季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监察机构进行申报,同时提供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资料。

办理材料

(一)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填报《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动态申报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和表2外所有其他表格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三)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表(试行)》;动态申报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四)钢铁企业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钢铁行业排放污染物动态补充申报表(试行)》。

(五)建设施工单位按对应工期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六)无法进行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类养殖场按照征收时段填报《小型第三产业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和《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按照监测数据征收排污费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须提供的佐证材料:

①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近期污染源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报表);

企业的用电、用水情况单(水费单或水资源费发票);

    ④企业购买燃料(煤、木材、生物质等)发票或过磅单、煤质检测单复印件;机加工行业提供油漆用量说明及油漆成分检测单;

    ⑤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的计算说明(即计算方法及过程);

⑥首次写报排污申报的企业,必须提供环评审批手续;

⑦当年新增排放口说明。

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如生产情况说明(月报表,或产品销售表)等。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452号——柳州市柳江区环境监察大队办公室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64341

办理流程

见附件:排污费征收办理流程图

收费标准及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 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收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5〕67号)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附件下载

排污费征收附件1(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

排污费征收附件2(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

排污费征收附件3(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基本息信和动态申报表)

排污费征收附件4(固废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和动态申报表)

排污费征收附件5(钢铁行业排放污染物动态补充申报表)

排污费征收附件6(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排污费征收附件7(小型第三产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排污费征收附件8(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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