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业企业等一般排污单位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二)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其他社会化运营的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应填报《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动态申报信息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和表2外所有其他表格和《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三)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包括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厂和其他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等应填报《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表(试行)》;动态申报时,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四)钢铁企业申报动态信息时,应填报应填报《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中除表1外所有其他表格和《钢铁行业排放污染物动态补充申报表(试行)》。
(五)建设施工单位按对应工期填报《建设施工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
(六)无法进行监测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类养殖场按照征收时段填报《小型第三产业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和《畜禽养殖行业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试行)》;按照监测数据征收排污费的小型第三产业和畜禽养殖场应当填报《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报表(试行)》及其对应的《排放污染物动态申报表(试行)》。
须提供的佐证材料:
①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②近期污染源监测报告(在线监测报表);
③企业的用电、用水情况单(水费单或水资源费发票);
④企业购买燃料(煤、木材、生物质等)发票或过磅单、煤质检测单复印件;机加工行业提供油漆用量说明及油漆成分检测单;
⑤表格中需排污单位测算的数据应提供的计算说明(即计算方法及过程);
⑥首次写报排污申报的企业,必须提供环评审批手续;
⑦当年新增排放口说明。
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如生产情况说明(月报表,或产品销售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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