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国家税务局

服务对象

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设定依据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51号)第二条:出口商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报送所在地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消费税。本办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对外贸易经营者、没有出口经营资格委托出口的生产企业、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上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赋予出口经营资格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其中,个人(包括外国人)是指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上述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是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

办理条件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第四章“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审批”等有关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出口货物: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的种类、内容及印章齐全、准确;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凭证有效,与申报表的明细内容一致;

(三)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数据与申报表的明细内容一致;

(四)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电子数据、凭证、资料与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传递的电子信息核对相符;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适用的计税依据准确,应退(免)税额计算无误;

(六)税务机关对出口货物的货源、纳税、供货企业经营状况的情况有疑问的,经调查核实无误;

(七)未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出口退(免)税法律、法规的行为。

办理材料

(一)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出口经营资格的商贸企业(即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申请退还增值税、消费税应报送以下资料和凭证:

1.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电子申报软件生成的下列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2.报送的凭证: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准予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退税的,应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备案情况表》,并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

(4)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5)《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6)《外贸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承接进料加工业务并采取作价委托加工方式的提供);

(7)出口退税申请书。

(二)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即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含四类视同自产产品),申请增值税“免抵退”税应报送以下资料和凭证:

1.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电子申报软件生成的下列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附表;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3)有免税货物出口、来料加工复出口和“进料加工”间接出口等实行出口免税管理办法的,还应提交《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明细表》;

(4)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提交:

①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②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

③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④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2.报送的凭证:

(1)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2)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准予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退税的,应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备案情况表》,并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

(3)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

(4)属于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还应提供受托外贸企业主管退税国税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提供);

(6)当期有应退税款,还需提供《出口退税申请书》。

(三)属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的货物,应报送以下资料和凭证:

1.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电子申报软件生成的下列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

(1)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

(2)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明细表;

(3)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核销申报汇总表;

2.报送的凭证:

(1)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出口发票;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加盖外汇管理部门已收汇核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远期收汇备案证明;

准予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申请退税的,应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备案情况表》,并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

(3)《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和代理出口协议(委托代理出口业务的提供)。

(四)特定退(免)税企业和人员退(免)税的资料和凭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42号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3025

办理流程

查看柳州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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