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资格认定及退税审批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国家税务局

服务对象

在广西区内由国税机关管辖的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

设定依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二条:“二、减免税申请及审批。(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三)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四)减免税申请由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内部传递到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 

办理条件

根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一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办理材料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及复印件;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税收优惠项目及非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说明。

(三)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税收优惠项目及非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说明。

(四)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42号

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3025

办理流程

查看柳州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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