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主席令第十三号修改)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编制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在港口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中进行审查。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在竣工验收前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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