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服务对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及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2004年1月1日施行,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在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02年3月15日施行,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六十条: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公布,2013年2月1日施行)第二十八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在危险货物港口装卸、过驳作业开始24小时前,应当将作业委托人,以及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作业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人在取得作业批准后72小时内未开始作业的,应当重新报告。未经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不得进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时间、内容和方式固定的港内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可以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实行定期申报。

办理条件

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含危险货物作业附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防范措施有效。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报单空表、申报单示范样本详见附件234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柳堡路19891011栋二楼交通局窗口

办理时限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0772-7213059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附件下载

港口内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流程图、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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