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经营许可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港口经营许可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服务对象

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企业及个人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628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200411日施行,2015424日主席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办理条件

一、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理货、船舶污染物接收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第九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3号)第十条:港口工程试运行期间从事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5.码头、装卸设备、港池、航道、导助航设施及其他配套设施等港口设施主体工程已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建成,并经交工验收合格,具有交工验收报告;主要装卸设备空载联动调试合格; 
  6.港口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港口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环境保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已制定试运行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经专家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除应当符合《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规定的港口经营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设施设备;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设施设备。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空表、申请表示范样本详见附件234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柳堡路19891011栋二楼交通局窗口

办理时限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0772-7213059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附件下载

港口经营许可——流程图、目录、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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