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不得在港口进行可能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设等确需进行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1.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申请;
2.工程建设的项目核准批复文件复印件;
3.施工企业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4.采掘、爆破施工作业方案及施工技术图纸;
5.采掘、爆破施工作业的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
6.采掘、爆破机械设备和作业船舶的有关安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
7.采掘、爆破作业人员和船员的有关操作证、适任证复印件;
8.应急预案。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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