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均须提供原件):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不动产权属证书(售房单位);
4、不动产权属转移证明材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⑴、买卖、赠与、交换、分割:合同或公证书(房改私产转让方夫妻需持婚姻有效证明同时到场、房屋分割需提供派出所门牌证明及规划部门意见)
⑵、继承:继承权公证书
⑶、生效法律文书:民事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及其生效证明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⑷、拍卖:委托拍卖书、拍卖成交确认书
⑸、离婚析产:离婚证明、财产分割协议(需双方到场认可或公证)
⑹、夫妻财产约定:结婚证明、财产约定书
⑺、拆迁产权调换:住房安置通知书(2004年4月以前安置房屋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房屋拆迁产权调换证明书、换房补差价款发票或收据
5、销售不动产发票以及完税(减免)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6、属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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