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
服务对象
辖区内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1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正)
第四十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办理条件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
2.借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
3.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办理材料
详见附件3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堡路198号(商贸街9-11栋2楼 综合二窗口)
办理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62205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流程图
2. 申请书示范文本
3.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审批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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