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二)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及复印件;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5.税收优惠项目及非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说明。
(三)不需要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因认定部门向其收取费用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4.税收优惠项目及非优惠项目销售额、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核算情况说明。
(四)申请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三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个人,应当出具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材料,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