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国家税务局
服务对象
广西区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设定依据
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办理材料
(一)《扣缴税款登记表》。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42号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3025
办理流程
查看柳州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申请书示范文本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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