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审批类型  

非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江区国家税务局

服务对象

广西区内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扣缴义务人。

设定依据

20021015日起施行的国务院令第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

办理材料

(一)《扣缴税款登记表》。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柳北路42号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3025

办理流程

查看柳州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办税指南”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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