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城乡医疗救助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柳州市柳江区城乡医疗救助

审批类型

行政给付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

服务对象

城乡贫困居民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者因重病住院治疗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城乡居民

设定依据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医疗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

办理条件

一、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持有我区当地常住户口,并经我区区级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以下城乡困难群众,均可享受我县住院医疗救助: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统称城乡低保对象);

2.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特困供养救助人员);

3.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为相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本自治区户籍的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以下简称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办理材料

(一) 住院医疗救助申请书一式两份;(二) 本人户口本、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 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及出院小结;(四)区级以上(含区级, 下同)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凭证或医疗费用核算单; 属于大病保险对象的, 同时递交大病保险商业机构出具的大病保险报销凭证;(五)属于重度残疾人的, 要提交区级以上相关部门发放的残疾人第二代证或残疾军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否则不享受重度残疾人住院医疗救助待遇;(六)属于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的, 还应按照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要求递交相关材料;(七)年未满 12个月的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办理户籍登记手续的, 要递交以下证明材料:1.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母亲或家庭相关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3.母亲户籍地或居住地区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准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乡镇卫生院以上医疗机构 (含乡镇卫生院) 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6号

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后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0290

办理流程

柳江县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流程图、审批表

 网站地图  RSS订阅  使用帮助  联系我们  手机版 
主办单位: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政府?  管理维护:柳州市柳江区信息中心?  技术支持:柳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中心
桂ICP备10200750号-1  桂公网安备 45022102000001号  标识码:4502210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