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柳江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发布时间: 2017-10-12       字体:       

事项名称

柳州市柳江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审批类型

行政给付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

服务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经自愿申请,可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支付补助。

设定依据

【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办理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桂民发【2016】79号)第四条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必须同时具备。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各市、县民政部门可完善细化低保家庭贫困状况综合评估指标操作办法,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办理材料

书面申请书、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困难证明等原件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中路6号

办理时限

材料齐备后3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0290

办理流程

见附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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