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机构章程、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教育机构举办者资质证明。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证明原件;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举办者为合作举办的须提供合作人的资质证明材料。(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三)校(园)产来源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自建校(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土地证、房产证);属租房办校(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租赁校(园)舍要有10年(5年)以上租借协议;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建筑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意见书;消防竣工验收意见。
(四)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等经认定合法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个人或机构的资产状况)。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资金数额标准根据申办机构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确定)
(五)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
协议内容应: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二)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校(园)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五)校(园)舍装修后的消防检查、卫生检查、空气检测等相关报告。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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