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

服务对象

申请港口的进行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企业事业单位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628日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200411日起施行,20154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改)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办理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七条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一)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许可:

1.申请书;

2.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3.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

4.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及安全预评价报告;

5.港口岸线批复文件(如需占用港口岸线的);

6.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或建设方案。

(二)建设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许可:

1.申请书;

2.项目核准批复文件;

3.项目环评报告批复文件;

4.港口岸线批复文件(如需占用港口岸线的);

5.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或建设方案(包括项目用途、处理对象、处理原因、处理方法和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疫等措施,实施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的平面布置图(含该专用场所的地理布避和周围500米范围内建筑、设施的布局状况))。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详见附件23

办理地点

柳江区拉堡镇商贸街柳堡路19891011栋二楼交通局窗口

办理时限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联系电话

0772-7213059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附件下载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审批——流程图、目录、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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