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审批类型

集体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对象

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施行)第四十四条: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建设公共设施,从事公益事业等的,可以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

    第四十六条: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变更、转移、消灭的材料;

  (三)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业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申请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相关材料,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除委托书外,其余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证明(核验原件收复印件);

4、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

5、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6、房产测绘成果报告,房屋平面图2份;

7、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3份)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的相关证明;

9、地址证明,由村居委会、地名办出具证明

10、公告结果(由登记机关提供)

11、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起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6613678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登记费:首登登记: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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