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审批类型

变更、注销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对象

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施行)第二十九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一)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二)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三)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第三十二条: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消灭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1)首次登记材料要求: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是否齐全、规范;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权属来源材料等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权籍调查表记载的权利人、权利类型及其性质等是否准确,宗地图、界址坐标、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权属来源材料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公告是否无异议。

(2)转让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受让方是否为农民集体;申请事项是否属于因农民集体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权属转移; 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登记原因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有异议登记的,受让方是否已签署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书面承诺                 

(3)变更登记材料要求:申请的不动产是否已经登记;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一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变更事项与变更登记材料记载的变更事实是否一致;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是否齐全、规范,申请材料与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是否一致;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不动产权证遗失的,是否公告,公告时间是否已满。

(4)注销登记材料要求:申请的不动产是否已经登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上的权利主体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农民集体相一致;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申请登记事项是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冲突;不动产权证遗失的,是否公告,公告时间是否已满。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起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6613678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登记费:首次登记、转移登记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变更登记:40元/件;非住宅:275元/件。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10元,注销登记: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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