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登记

发布时间: 2017-10-11       字体:       

事项名称

查封登记

 

审批类型

查封登记

 

办理机构

柳州市柳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服务对象

申请进行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人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施行)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

办理条件

(一)申请表的审查标准

办理材料

一、查封提交材料(除说明外,均须提供原件):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当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人民检察院查封的,应提交查封函;公安等国家有权机关查封的,应提交协助查封的有关文件  

3、其他必要材料;

二、注销查封提交材料

1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等国家有权机关送达人的工作证和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委托其他法院送达的,应提交委托送达函;

2  人民法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或解除预查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公安机关等人民政府有权机关解除查封的,提交协助解除查封通知书;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的,提交解除查封函。

3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

办理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6613678

办理流程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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