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1951年8月15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市(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2、《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刻制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七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八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九条 典当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许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变更经营场所应当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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