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17-10-10       字体:       

事项名称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设定依据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2号公布)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据各自 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第四十九条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 准文件的;(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处理的;(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职责的;(四)对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实施监测收取 监测费用的;(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办理条件

一)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第二十九条规定;

(二)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办理材料

(一)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二、三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托运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资质或有效证明;

    2.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使用与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3.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装入容器后,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经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或者托运人监测,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4.承运放射性物品车辆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应当申请取得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5.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二)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一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托运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有效证明;

    2.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复印件;

    3.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道路运输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

    4.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资质证书的复印件;载运放射性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有资质机构对已盛装放射性物品的容器进行检测,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复印件;

    6.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含起始地点、停靠地点、抵达地点);

7.押运负责人、押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装备配备情况。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西路2号

办理时限

3

联系电话

0772-7212028

办理流程

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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