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放射性物品的运输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二、三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托运人具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资质或有效证明;
2.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使用与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
3.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装入容器后,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经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或者托运人监测,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标准;
4.承运放射性物品车辆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运输资质;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运输本单位的放射性物品应当申请取得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
5.托运人和承运人应当对直接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工作人员进行运输安全和应急响应知识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
(二)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一类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托运人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资质证书的复印件或有效证明;
2.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放射性物品运输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书复印件;
3.托运人与承运人签订的道路运输委托书或合同复印件;
4.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资质证书的复印件;载运放射性物品的专用运输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危险货物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有资质机构对已盛装放射性物品的容器进行检测,出具的辐射监测报告复印件;
6.运输时间、运输路线(含起始地点、停靠地点、抵达地点);
7.押运负责人、押运员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装备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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