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服务对象
爆破作业单位需要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办理条件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空白)详见附件2、3。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西路2号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2028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民用爆破物品销毁备案的流程图
2、备案材料目录
3、备案书(空白)
4、销毁活动备案书文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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