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发布时间: 2017-10-10       字体:       

事项名称

对民用爆炸物品的销毁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服务对象

爆破作业单位需要销毁的民用爆炸物品

设定依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4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办理条件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令第466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爆破作业单位不再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登记造册,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变质和过期失效的,应当及时清理出库,并予以销毁。销毁前应当登记造册,提出销毁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监督销毁。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空白)详见附件23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西路2号

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2028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民用爆破物品销毁备案的流程图

2、备案材料目录

3、备案书(空白)

4、销毁活动备案书文件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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