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发布时间: 2017-10-10       字体:       

事项名称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机构

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治安管理大队

服务对象

申请特种行业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设定依据

1、根据《典当业管理办法》经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自20054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9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11日起实施)第六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公章科置业经营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第七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八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第九条 典当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许可,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许可。符合法定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变更经营场所应当重新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条件。

办理条件

1、根据《典当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五)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六)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七)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八)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第十条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一)经营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二)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三)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四)设置报警装置;(五)门窗设置防护设施;(六)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第十七条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材料及初步审核结果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批准,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申请,应当在2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发证后5日内将审核批准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9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511日起实施)第七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二)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安全要求;(三)由健全的治安防范措施;(四)按照规定配置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五)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营场所和相关设备设施的证明;(二)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三)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五)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材料

申请材料目录详见附件2

办理地点

柳州市柳江区拉堡镇柳西路2号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72-7212028

办理流程

附件1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附件下载

1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可流程图

2申请材料目录

3特种行业许可证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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